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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知识点梳理股东诉讼


来源:南昌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30 10:33:56

1.股东代表诉讼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180天+1%),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对董事、监事、商银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提示】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具体程序,依照上述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进行。

2.当事人的列置、诉讼利益的归属和诉讼费用的负担(2018年新增)

(1)股东依法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为原告),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3)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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