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股流通是指上市公司将现有的国有股按当初的发行价进行并股,转由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然后上市流通。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的国家股及法人股,在第一年不得出售,从第二年起必须提前六个月公布拟出售股票种类及数量。国家如果要退出某些行业或公司,可以将股份全部出售给战略投资基金;如果不想退出,则可以长期持有,保持相对控股。
企业股份化时有些公司按67.8%的比例进行了缩股,有些并未缩股。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新股价格一般都在14倍市盈率以上,而国有股以1元/股的成本享受企业的经营成果,这对于普通股的投资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应考虑将现有的国有股按照当初的发行价进行并股,使国有股的每股价格与发行价一样。缩股之后,国有股的数量减少了,但每股含金量提高了。缩股之后的国有股、法人股均可上市流通,为避免对市场造成冲击,可以向战略投资者及一般法人投资者上网发售,亦可发行成立一个类似于香港盈富基金形式的国家战略投资基金,将国有股并股后,按当初的发行价转由战略投资基金持有。这样做可以解决国有股及法人股流通的问题,不会对二级市场产生冲击,今后市场按其自身规律运行,不再因市场分隔而产生过度投机,市场效率将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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