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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


来源:萍乡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10/23 10:00:43

答: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所以,只有购进的农产品用于上述用途的依然可按照13%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税额如下:

1.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3%3.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

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按照11%的税率或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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