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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的税务处理


来源:景德镇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7/9 16:25:11

一、什么是预付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预付卡分两种,一种是单用途卡,一种是多用途卡。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售卡方的税务处理

1、售卡方与购卡方之间

无论是单用途卡还是多用途卡的售卡方,售卡时收到的钱属于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第九条的内容是: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的,开具发票时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2、售卡方与销售方之间(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

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预付卡或接受预付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预付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销售方的税务处理

1、销售方与售卡方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向售卡方支付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相关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支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方与持卡人

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购卡方的税务处理

1、取得的预付卡发票能否作为成本票入账?

企业从售卡方购买预付卡时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发票内容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这样的发票能否做为成本票入账,有的学者说“该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无具体货物劳务或服务的名称,故企业不能计入成本费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赣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1、从预付卡交易的整个环节看,购卡方只是在买卡环节取得了发票,在消费环节是不允许销售方开具发票的,也就是购卡方只有在买预付卡的环节才能取得发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是支出实际发生并且有法定凭证,钱也付了,发票也取得了,没有理由不让购卡方企业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2、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意味着就可以全额扣除,具体还要看预付卡的去向来分析判断,如果用于职工福利,不超过限额的,会议纪要及工资表或预付卡发票可以作为扣除凭证或依据,如果用于送礼属于业务招待范畴,预付卡发票可以作为计算扣除依据。

2、购卡方的个税代扣代缴义务

企业购买预付卡如果作为职工福利发放,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用于其他方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何适用个税政策。请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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