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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来源:景德镇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4/2/23 9:43:06

答: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分立企业相关的亏损不得在分立以后相互结转弥补。

( 需要注意的是: 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仍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收法规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企业分立的基本方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存续分立方式,本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原股东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在实践中,总公司为了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此时总公司亦转化为母公司。母公司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新设子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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