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上述层析可见,企业按法定扣除比例依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并取得相应的凭据,是工会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充分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且只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而无需再满足其他条件:
1.金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2.按规定拨缴(向上级工会组织拨缴或向代收的税务机关缴纳,向本单位基层工会拨缴均可);
3.取得合法、有效凭据。
至此,我们可以清晰的得知:就企业而言,在拨缴了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工会经费以后,该项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业已完成,所拨缴的工会经费已经不属于该企业的核算范围了,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已归属于收到所拨缴工会经费的上级工会组织或本企业的基层工会了。
至于企业的基层工会收到上级工会组织转拨或者本企业拨缴的部分工会经费后,基层工会如何使用该部分经费,包括支出项目、金额以及取得何种票据等,均不影响本企业在税前扣除该项工会经费,不应再因企业基层工会使用该部分工会经费的问题而去调整企业的工会经费扣除事项。
而需特别引起注意的是,企业在规定比例内计提工会经费但没有按规定拨缴的,企业直接发生的符合工会经费开支范围的支出等,由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拨缴”方准予扣除的条件,均不得作为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