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可以使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 用发 票时,“费用项目及金额”栏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 “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因此,上述企业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票,票面上“税率”和“税额”两栏不显示数字,只有“***”标识属正常情况,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