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企业所得的拆迁补偿收入,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对拆迁的资产进行清理,清理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抵减企业应税所得额;重置的固定资产按实际价值入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逐年以折旧的方式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作为所得税的抵减项目。
这样,清楚地处理了收入、成本、税收的关系,同时也避免了出现负资产的情况。
(2)、对于采用余额去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修正为不直接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而是分三步来处理,第一步,将拆迁补偿收入挂账,记“其它应付款”——搬迁补偿费,不立即全额确认收入;第二步,企业拆迁的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拆迁固定资产的净损失转入“其它应付款”——搬迁补偿费借方,冲减搬迁补偿收入;
第三步,企业重置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每年计提多少折旧额,就将多少已记入“其它应付款”——搬迁补偿费的贷方余额确认为补贴收入,直至补贴收入全部结转。
这样,每年计提折旧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费用,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抵减项,同时,将挂账的搬迁补偿收入确认为补贴收入,增加了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对总体税收没有影响,在确保重置资产账面价值按实计价的同时,又确保了搬迁补偿收入抵减重置固定资产价值前不纳所得税,更好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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