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风险


来源:兴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6/22 12:24:10

增值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供热企业收取的入网费,一般和销售热力的数量无直接关系,所以不征收增值税,应该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注释》第一条第(四)项第2点第二款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供热企业收取的入网费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在符合“老项目、“甲供材”、“清包工”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入网费的常见税收风险:

1.收取入网费未入帐,少计收入,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符合简易征收的情形,未申请适用简易征收,多缴税款。

3.选择简易征收情况下,对用于简易征收的进项税额未转出。

4.选择简易征收情况下,对未用于入网费收入的进项,在计算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把入网费收入计入了不得抵扣进项的收入,从而多转出的了进项税额。比如对于原煤的进项,因用于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时,因未用于入网费,不应计入免税和简易计税收入额,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上一篇:无形资产的核算

下一篇:固定资产折旧在税前如何扣除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