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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部分虚开的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来源:兴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1/15 10:42:52

答:善意虚开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如果是故意取得的虚开发票行为,处罚如下:

恶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除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还要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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