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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税的账务处理


来源:合肥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7/27 21:14:58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是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为10%,2016年第二季度销售收入合计为8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4份销售收入为5万元,5月份销售收入为2万元,6月份销售收入为1万元,如何申报增值税?(暂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按照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1.4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

2.5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600

3.6月份会计处理

(1)借:应收账款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300

(2)6月末,计算本季度销售收入是否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如果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分录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300

贷:营业外收入 2,400

(3)季度末计算企业所得税=80,000×10%×25%=2,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2,000

贷:应交税费--应纳企业所得税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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