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等,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因此,电子商务企业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代收的快递费用,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均应按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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