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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让售会计处理


来源:芜湖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7/27 21:22:12

(一)会计确认应收账款作为一种财务资产,其让售必须满足FASB第125号公告规定的三个标准:

1、让售方放弃对应收账款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

2、被让售方既可以是固定的受让人,也可以是有资格作为专业主体的机构(如信贷机构).无论何者将其进行抵押或交换企业都无约束的权力;

3、通过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让售方不再保留下列权力: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以相同的条件以及固定的或可固定的价格重新购入或赎回账款.;

(二)会计处理应收账款让售,其购买方即金融机构要承担收取应收账款的风险,承担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而让售方则承担售折扣、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的损失.为此,金融机构在购买应收账款时一般要按一定比例预留一部分余额,以备抵让售方应承担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的损失,待实际发生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时,再予以冲销.因此,在会计处理上,让售方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增加货币资金,支付的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金融机构预留的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并冲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待金融机构实际收到应收账款时,再根据实际发生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的具体情况,同让售方企业进行最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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