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2018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开启了电子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之门。同时,《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66号)对开具等诸多问题进项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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