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发票开了没有抵扣有什么后果?
只要业务真实,没有什么后果。
增值税发票开了没有抵扣,这种情况称为滞留票。
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滞留票产生的原因有:
一、部分纳税人受利益驱动为隐匿进销痕迹,采取购进商品货物和销售商品货物都不入帐的手段偷逃税款。因此,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不进行认证抵扣,形成滞留票。
二、部分企业采购人员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不慎丢矢,未向财务等有关部门报告,致使进项发票超期不认证,形成滞留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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