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公司发放给员工的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根据上述规定判定。
案例分析:在税务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某公司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放给员工餐费补贴合计90万元,未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重新计算,某公司共需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6万余元,并处以0.5倍的罚款8余万元。
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误餐补助”属于“不征税项目”,公司在费用科目里用“误餐补助”里列支,不应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认为:虽然公司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放,但实质上这项补贴就是普通的餐费补贴。《某公司发放给员工的餐费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税务政策的解读不应仅仅停留在字面,费用列支时更不能仅凭科目名称来判定是否需要缴税,要关注业务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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