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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会计分录


来源:安庆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7/14 8:31:02

1、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冲减成本.《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基于上述几个政策法规,房地产企业土地成本抵减的销项税额的如何进行处理?目前主要有两种声音,一是适用22号文的规定冲减成本;二是作为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应视为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财会(2016)22号文规定的是"抵扣"的税额,不应适用"抵减"的情况."抵扣"是进项税自销项税中抵扣,按照增值税原理是顺理成章的,而土地成本是在"免税"的前提下还允许"抵减",会计处理应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免税的,是应全额列计成本科目的;二是政府规定房地产项目上游的土地"免税",从增值税链条上来看是鼓励土地的下游降低销售价格,这是政府鼓励下的市场行为,政府在免税的前提下还允许"抵减"销项税额,这是政府给予房地产企业的一种税收补助,且只有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才允许"抵减",即结转收入成本时,应是"与收益相关",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土地成本的"抵减"应不同于旅行社业务的"抵减".旅行社允许以抵减的形式确保企业税负不增加,是考虑旅行社的下游基本都是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交通运输业的无法开具专票的客运服务,为了确保企业税负不降低,才允许以"抵减"的形式稳定企业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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