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代表政府依法进行的审计。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审计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按照民主政治的原则,人民有权对国家事务和人民财产的管理进行监督。因此,各级政府机构和官员在受托管理属于全民所有的公共资金和资源的同时,还要受到严格的经济责任的约束。这种约束方式就表现为政府审计机关对受托管理者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因此,政府审计担负的是对全民财产的审计责任。
CPA审计是由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及资本市场的形成应运而生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监督机制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政府审计和CPA审计的定义中均可看出,审计产生的前提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确立。正如美国着名会计学家查特菲尔特(Michael Chatfield)所认为:“17世纪公司的出现,使有利害关系者对与账簿分离的独立的财务报表的需求更为强烈,这是因为,债权人和股东均需要得到与他们的投资有关的资料。但是,由于公司管理部门与股东之间潜在的利害冲突,股东对公司管理部门提供的财务报表常常抱有怀疑,因此需要进行审查,以证实其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