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在土地增值税中的合法扣除问题
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以及采取异地安置且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其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的相关规定确认为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