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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必须要注意区分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


来源:南通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2/7 16:30:44

有些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不是自身独立完成的,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针对此类情况,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财务人员应明确该项目属于委托研发还是合作研发。

税务机关目前较为认可的委托研发的主要判断依据是知识产权的归属。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知识产权时,才是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最大特点是,合作双方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或知识产权。

合作研发是双方各自按照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委托研发是委托方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受托方不能加计扣除。委托研发时,一定要在合同上注明受托方在年末或研发结束后,为委托方提供具体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存在较多关联交易的企业应对此予以足够重视,否则可能由于加计扣除政策适用的瑕疵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进而导致特别纳税调整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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