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来源:南通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4/4 10:34:13

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回复: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属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纳税人的一项行为既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又符合《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在税收实务中,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作视同销售或者作进项税额转出。

上一篇:信用证概念和结算方式是怎样的?

下一篇: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什么时点确认?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