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一律征收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如果对方是免税企业,又不满足上述条件,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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