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结算价格的制定原则:
首先强调公允性,尽可能反映产品或劳务的实际消耗水平,使买卖双方均感到公平合理;
其次考虑目标一致性:合理的内部结算价格应能保证整体预算目标最大化实现,使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协调一致;
再次在自主性,适当的分权、授权,可激发各预算执行主体的积极性、能动性,因此应尽可能由当事人各方自主确定内部结算价格;
最后,站在整个价值链的基础上,作为集团企业,要充分考虑到集团企业的产业链的重要程度,酌情调整。
2、内部结算价格可以从以成本为依据、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方面出发,来制定。
(1)以成本为依据的内部结算价格,包括实际成本定价法、标准成本法、成本加成定价法。实际成本法是以提供方的实际消耗为定价依据,优点是简便易行,缺点是依次定价,提供方的工作成绩或缺陷会全部转嫁给接受方,不利于计利于约束作用的发挥,一般不宜采用。标准成本定价法是以提供方的标准消耗(标准全部成本或标准变动成本)为定价依据,可将管理和核算工作结合,避免责任不明。成本加成定价法是在产品成本基础上加上一定利润作为定价依据,可使供给方的利益得到一定体现,具有激励作用。
(2)以市价为依据的内部结算价格,是以公开市场上的产品或劳务价格作为内部价格,适用于能对外销售产品及从市场上购买产品的较高层次的预算执行组织。
3、内部结算价格制定包括历史类比定价法、横向类比定价法、计划成本定价法、成本加成定价法、目标成本定价法、协商成本定价法、倒推成本定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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