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
有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其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按拟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2.事业支出应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后列报支出.
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管理部门支付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3.发生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当年支出收回时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