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对其预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在次月10日内携带交易双方签订的有关买卖(预售)合同等资料主动向转让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取得的转让收入额(含预收款、定金)乘以预征率计算征收.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
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1%-3%;营业用房预征率为1%-2%;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以内;其他类型预征率为0.5%-2%.关于预征率的具体标准,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