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更加合理的政策理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首先就能够确定制作的资产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则与应税产品分开核算其耗用的物资动力等进项税金不能抵扣,也不视同销售.销售时,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首先就确定是用于生产产品,且其耗用的物资和动力等进项税金已经抵扣,则自产产品用于"视同销售"情形时,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销售时,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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