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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