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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性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的范围、方法以及年限


来源:毕节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5/16 9:15:23

由于企业财务核算上在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的范围、方法以及年限等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因此对于差异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低年限为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四、长期待摊费用

由于企业财务核算上在确认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范围、方法以及年限等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因此对于差异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一)长期待摊费用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二)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的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的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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