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原始凭证(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的原始凭证),同是作为经济业务的原始证据,必须详细记载有关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必须明确经办单位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因此,各种原始凭证都应具备一些共同的基本内容。原始凭证所包括的基本内容,通常称为凭证要素,主要有:
1.原始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凭证的编号;
4.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5.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其中包括经济业务发生的金额;
6.填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签章。
此外,有的原始凭证为了满足计划、业务、统计等职能部门管理经济的需要,还需要列入计划、定额、合同号码等项目,这样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原始凭证的作用。对于国民经济一定范围内经常发生的同类经济业务,可以由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凭证格式。
例如,由各专业银行统一印制结算单;由运输部门统一印制运单、车票、航空机票等;商品购销活动所取得的由各地方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货票和现金收据等。印制统一的原始凭证既可以加强对凭证和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管理,又可以节约印刷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