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必须合法,也就是说经济业务本身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规章、制度的要求,对于不合法的,不符合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要求的经济业务不得填入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内。
(二)填制在凭证上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要符合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完成情况。不得编撰数字。
(三)各种凭证的内容必须逐项的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在填写完必后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审查,签名盖章。
(四)凭证的书写要用蓝黑墨水,文字要简要,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随意用国务院未公布的简化字;对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阿拉伯数字前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一式多联的套写,一定要用复写纸一次套写清楚,而且要写透,不要上面清楚,下面模糊。
(五)大小写金额数字要符合规格,正确填写。而且在每张发货票上都必须有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应该是一致的。
(六)凭证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了需要更正时,应用划线更正法。
(七)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查考。各种凭证如果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该加盖"作废"的戳记,全部保存,不得撕毁。
(八)各种凭证必须及时填制,一切原始凭证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送交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加以审核,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