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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收入的帐务处理怎么做?


来源:安顺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11/19 8:51:13

答:账务处理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事业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建设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工程)

2、支出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同时

借: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工程)——其他资本性支出——房屋建筑物构建

贷:银行存款

3、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照建筑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同时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贷:在建工程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国税函〔1998〕554号对“代建”行为的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若只自备施工力量修建房屋不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若自备施工力量修建房屋的同时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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