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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付给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凭据是什么?


来源:安顺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1/23 10:14:28

含义: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其他计入当期费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 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因此,针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应当参照差旅费的报销和核算方法,在当期费用中列支。

对于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以及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工伤职工一次性补助金,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之时,由工伤职工出具领条,注明领取就业补助金,单位凭领条支付,并将劳动能力鉴定书、工伤认定书附后载入会计凭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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