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符合作废条件发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
2、(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3、(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4、(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5、《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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