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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异地开发如何纳税?


来源:铜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7/21 10:15:26

答: 1、关于分公司会计核算与纳税地点。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总公司对其异地分公司的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异地分公司实行汇总纳税,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经营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表中如实

填写其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写。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登记内容。纳税人经营范围变化后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因此,异地分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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