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地银行收下汇票和单据后,在汇票到期时提交给进口商,请其付款,进口商付款后,银行收回垫付资金,如果进口商拒绝支付票款,则出口地银行有权要求出口商归还票款.
2、出口押汇
实质是外汇指定银行发放的质押应收款贷款;
出口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收到押汇货款时: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
2、收到买方外汇,外汇指定银行结算时:借:银行存款(经常项目账户实际收到外汇及折算人民币) 短期借款(扣收数) 财务费用(押汇利息及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外方进口商(外方实付外汇及折合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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