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可以再次申报吗?


来源:遵义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1/15 11:13:41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自行调整后仍可以申报纳税。但过了申报期的,应按未按时申报处理。

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也就是说,单位可以在2018年5月31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明确规定)按调整后金额再次进行纳税申报,在5月31日后进行申报的应按未按时申报处理。

若在5月31日前结清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否则从滞纳之日起即6月1日起按天加收0.05%滞纳金。

不交汇算清缴报告要罚款吗?

不交汇算清缴报告,是要罚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上一篇:市政收取的垃圾费会计分录怎么处理?

下一篇:提前开具发票和虚开发票是一个意思吗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