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二)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即:本人或配偶,在双方主要工作的城市都没有自有住房。
(三)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即: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四)签订了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