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存款账户的当事人资格条件。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①企业法人;
②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③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④实行财政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⑤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⑥外国驻华机构;
⑦社会团体;
⑧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⑨外地常设机构;
⑩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2)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所需的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②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③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④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⑤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⑥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⑦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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