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首先明确下,依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中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缴纳个税的分录怎么处理?
1、缴纳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在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表中实发工资额+扣除个人所得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扣除个人所得税额)
现金(或银行存款) (工资表中实发工资额)
上一篇:投资公司业务招待费用怎么计算?
下一篇:外购的固定资产需要计缴印花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