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库存现金有限额规定。
库存现金的限额规定:
1、限额库存现金一般为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数额。
2、对于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单位,库存现金可以多于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数额,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数额。
3、附属单位且没有在银行开立独立账户的,库存现金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限额之内。
4、商业企业的需要保留找零备用金,其限额可根据业务需要核定,但不包括在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库存现金限额的办理和管理:
1、办理程序:
填制申请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报送开户银行——银行签署意见
2、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超过部分应于当日终了前存入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一年审核一次,开户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变更库存现金限额的可随时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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