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单位,适用的税率是11%。如果我单位处置旧固定资产或其他废旧物资应适用多少税率呢?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对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单位,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区分固定资产取得的时间。如果是“营改增”之前购置的,按当时政策规定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营改增”之后购置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的,也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属于前面两种情况,比如“营改增”之后购入的设备或车辆,并且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可以抵扣,应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税率17%。
对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单位销售除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物资,应当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而不是11%税率或3%。
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原辅材料属于税率为13%农业初级产品的,经过简单加工剩下的下脚料、边角余料仍然还是属于农业初级产品的,对外销售这些废旧物资适用税率为13%。
一般纳税人销售边角余料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比如下脚料、边角余料、报废不能使用的原辅材料等。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工程施工或原材料
2、销售企业不再使用或已报废的固定资产主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来核算。具体账务处理参见一般固定资产清理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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