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不是所有的职工薪酬都是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只有“合理的工资、薪金”才可以成为计提基数。
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一定比例“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的“工资、薪金总额”,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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