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纳调动或离职时,没有进行传工作交接。出纳调动或离职没有进行出纳交接,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出纳管理不的企业里。在小企业出现这种情况较多,在大中型企业出现的较少。小企业的出纳主管人员往往素质偏低,不知道出纳法规关于这方面的要求,或者不懂得出纳交接的重要性,在出纳人员的更替中,忽略了办理出纳交接。不的人事管理,也是造成缺少出纳工作交接的重要原因。
(2)虽有出纳交接,但手续不完备。有的企业虽然也在出纳离任时办理出纳交接,但是对出纳法规关于出纳交接的具体要求不清楚,因而使得交接的手续不完备,出现如下种种情况:
①没有监交人
按《出纳法》的规定,出纳工作交接必须有监交人。一般出纳人员离任,要由出纳机构负责人或出纳主管人员负责监交;出纳机构负责人或出纳主管人员离任,要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②交接的内容不完整(交接内容上文已经有所陈述)
③交接的内容不正确
在出纳人员交接内容的正确性上,常出现的疏漏有:
总账与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不符;
出纳账簿与财务出纳报告不符;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与账面余额不符;
银行存款账面余额既未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核对相符,也没有做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关资产的明细账余额与实物不符;
有关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情况不符。
(3)交接后接替人未按规定处理相关事务。
①把有关出纳事务的处理责任推给前任,不给予办理。出纳交接后,前任出纳往往会遗留一些比较难处理的业务。有的接替人怕麻烦,不愿管这些业务,往前任出纳身上推,要当事人去找前任出纳。前任出纳因已离任,也不管,造成了推诿扯皮。
②接替人不按规定延续使用移交来的出纳账簿,而是另开设出纳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