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适用税率
如果收回委托加工物品直接或加工后对外销售,其应交增值税额计税公式为: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委托加工产品收回会计分录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用于销售的,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 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 支付加工费、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 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4. 收回入库后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5. 对外直接销售时除了作收入实现的账务处理外,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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