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汇
外汇的概念具有双重含义,即有动态和静态之分。
外汇的静态概念,又分为狭义的外汇概念和广义的外汇概念。
狭义的外汇指的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可用于国际间债权债务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
它必须具备三个特点:
(1)可支付性。必须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资产。
(2)可获得性。必须是在国外能够得到补偿的债权。
(3)可换性。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
广义的外汇指的是一国拥有的一切以外币表示的资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此的定义是:“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简单地说,外汇就是外国货币或以外国货币表示的能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我国1997年颁布的《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外汇的具体内容做出如下规定: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的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币计值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