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对于室外自来水安装,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费)
自来水应交增值税采用的是低税率,13%
或者是,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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