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只要企业聘用的临时人员与企业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属于工资支出;如果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则不属于工资性支出,应按临时劳务支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