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说的非正常损失外,其他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所购进的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符合其他抵扣条件),该材料不含税金额计入成本。
如为非正常损失,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含税金额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扣除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使规定程序报批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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