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
预付卡业务各环节缴税和开票总结如下:
预付卡发票怎么入账?
向售卡方购卡时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取得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不征税”。
用卡购买办商品时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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