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结算的特性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3.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统一——人民银行总行。
(2)分级管理——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
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按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
(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2)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变造伪造。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
①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个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2)区分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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